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正文
咸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规定(3)
第二十四条 公安、教育、交通、城管执法、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职责的,由本级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
>>
导航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