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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规定(3)

第二十四条 公安、教育、交通、城管执法、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职责的,由本级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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