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
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依法督促其纠正。健全行政检察监督协调机制,在履行职责中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七、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加强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落实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完善公益赔偿金管理制度,健全公益诉讼检察与人大执法检查、环保督察、审计、监察等有效衔接机制。
八、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救助机制,开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惩戒、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推动落实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督促强制报告、从业禁止和定期查询等制度落实,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整体功能作用。
九、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深入推进一体化履职,健全上下级检察机关依法接续监督机制,健全“四大检察”互涉案件线索移送办理工作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未成年人、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推进机构、人员、职能、规则、机制专门化建设,健全“独立机构+专门办案组+专门人员”办案组织体系。
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强化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与区划检察院协同办案,健全完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与区划检察院地域管辖相辅相成、一体履职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检察建议办理社会化工作格局,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系列检察建议落实,针对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职、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提出检察建议前,可以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共同研究解决对策。提出检察建议后,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强化跟踪问效。被建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异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对于拒不配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检察建议工作应当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考评体系,作为平安建设督导和法治督查事项。
十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深化检务公开,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十二、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深化“数字检察”建设,加强大数据资源利用、信息化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加快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推进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
十三、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持续提高检察队伍政治素质、专业素能和职业道德素养,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快推进检察领军人才培养和专门人才招录、引进工作,加大检察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力度,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健全职业培训制度,不断提升新时代检察人员履职能力和水平。
十四、各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与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准确有效执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
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加强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执行监察调查与刑事检察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规定,落实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规范运行,实现办案数据和信息网上流转与查询,落实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及时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以及提出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意见并按时反馈结果。认真落实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告知检察机关等工作要求,推进讯问合法性核查等制度落实。
审判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加强办案衔接与制约监督,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共同落实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案件案卷调阅规定,及时全面提供有关卷宗材料,建立相关司法办案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共同深化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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