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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3)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加强对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积极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提供支持。

刑罚执行机关和其他监管单位应当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及时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同步监督以及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巡回检察。

十五、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采取调阅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证据材料,查询调取信息数据,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十六、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加强检察机关履职保障,支持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实施共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作以及沟通会商等机制。

十七、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有关单位依法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审判机关应当将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纳入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衔接机制要求,探索建立代表建议和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检察事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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