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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2025年3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宣誓人诵读誓词后,单独宣誓的,宣誓人报告本人姓名;集体宣誓的,领誓人及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告本人姓名。十人以上可以集体报告宣誓人姓名。”

  将第三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宣誓人应当着装得体,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宣誓仪式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社会公众参加。”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宪法宣誓的人员,另行组织宣誓。”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本决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3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州)长、副市(州)长,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别副市(州)长、副县(市、区)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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