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76号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已于2025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营安全与服务
第四章 安全保护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轨道交通发展和安全,协调有关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做好轨道交通土地供应、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不载客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国防动员、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轨道交通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预算。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运营。
第七条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综合开发等活动,应当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等相关要求,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主要换乘节点、资源共享和用地控制要求,统筹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水路等公共交通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衔接,提高轨道交通对居民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客流密集区域的覆盖率。
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批准或者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明确的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供电(含变电站、电力通道)、控制中心、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规划控制管理,为轨道交通建设提供用地条件。
轨道交通应当与地域风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有条件的轨道交通出入口以及附属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周边建筑、公交站点等一体规划设计。
第十条经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范围。确需改变的,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征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客流需求、城市发展需要等情况,合理选择轨道交通系统制式、敷设方式,科学确定建设规模、项目时序、资金筹措方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轨道交通工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地下空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构)筑物进行勘察、监测、鉴定等活动的,该土地、建(构)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承担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等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鼓励在轨道交通建设中采用技术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稳妥有序扩展创新应用场景,提升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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