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6)
(二)重点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重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岗位人员上岗作业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以及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时停止作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同意进行作业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的;
(三)未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或者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的。
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以及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轨道交通保护方案报送备案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本条例所称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条件、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在轨道交通沿线划定的一定区域,该区域内的建设和施工作业等活动受到合理限制。
第六十八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纳入轨道交通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市域(郊)铁路,参照本条例有关运营安全与服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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