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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75号


《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5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2025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生产、规划、建设、运营、使用等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包括交流充电桩、充电柜、换电柜等。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调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济信息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督促供电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规划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五条本市推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数字化建设,加强设施安全状况智能化实时监测和感知预警,推广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充电柜、换电柜的使用。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依法制定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模适度、安全便捷的原则,结合即时配送、快递、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等行业发展和个人出行需求等情况,科学布局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并将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相关规划。

第七条新建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落实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配置要求。

对已建成的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建设的,可以依法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统筹设置充换电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协助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第八条设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并满足下列安全要求:

(一)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防火间距,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与化粪池以及污水、自来水、燃气、电力等设施的管道、井盖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

(四)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设置专用配电箱;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安全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设置。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当对设置区域是否符合第八条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进行评估。不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不得开展建设。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成投用前,建设运营主体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符合第八条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应当通知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已建成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符合第八条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建设运营主体应当及时整改,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符合第八条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中止供电。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充换电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价费分离、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不得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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