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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2)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在设施或者所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公示安全使用说明、应急处置方法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视频监控装置。

(三)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维修、更新不能提供充换电服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充换电设施、蓄电池;对无法安全使用的,停止使用并设置警示、提醒告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对不再继续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当及时拆除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当与所在场所的管理者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措施。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将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开展经常性检查。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充换电;

(二)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蓄电池充换电;

(三)破坏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

(四)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其他影响充换电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和即时配送、快递等电动自行车集中使用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以及充换电设施,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商业保险险种。

鼓励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保公众责任险等险种。

第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教育,宣传普及有关知识,引导安全充换电。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的公益宣传。

第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同,推动数据共享、智能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防、电力、城市管理、建设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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