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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助推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示范区建设的决定(2)

五、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十)丰富代表活动。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推进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示范区建设开展代表培训,组织代表活动。建好用好巴渝实践站、代表之家(站、点)等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单元,发挥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和保障代表在助推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示范区建设中作出示范。

(十一)强化代表履职。各级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带头开展并积极参与推进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示范区建设的相关活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依法监督促进同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推动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示范区建设工作。

(十二)办好议案建议。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深化沟通内容、丰富沟通形式、优化沟通环节,保障代表知情权,服务代表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落实代表建议办理“两次评价”机制,高质量办理代表建议。开展代表建议办理“回头看”,努力把代表推进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示范区建设的真知灼见转化为政策举措。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三)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助推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加强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通过上下联动强化对基层人大的指导和支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切实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的沟通联系,找准切口、明确重点、提出建议,深化细化助推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示范区建设的举措。

(十四)完善调研工作机制。针对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发展前景开展前瞻性调研,聚焦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示范区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对策性调研,结合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示范区建设工作中典型案例开展解剖式调研。强化调研成果运用,突出调研成果转化,推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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