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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2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质效,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行政检查管理

(一)审定公告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不得实施行政检查。2025年5月底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行政执法主体清单调整,依法确认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报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乡镇、街道等行政检查主体由所属县级政府公告。(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其他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县〔区〕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县〔区〕政府,不再列出)

(二)依法明晰行政检查职责。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厘清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企行政检查权可以由不同层级行使的,省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合理确定本系统不同层级执法主体的检查职责、检查范围或检查对象,明确多层级协调联动检查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执法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清理公布行政检查事项。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编制事项目录,经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于2025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目录内容包括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等。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对交叉重复的要精简整合。(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四)统一规范行政检查标准。省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印发公布本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之日起30日内,梳理行业监管风险点和行政检查要点,统一本行政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发现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按照规定提请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五)编制报备行政检查计划。各级行政执法主体综合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于每年3月底前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时间安排以及实施主体等。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发起或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外,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均须纳入计划管理。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必须在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行政检查计划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市、县(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计划还须报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备案。备案后因故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要重新备案。(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其他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六)加强综合统筹协调。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针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跨部门联合检查。行政执法主体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汇总审核、检查事项人员的协调整合。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的牵头部门负责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落实综合监管事项的联合检查要求。市、县(区)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主体涉企行政检查的统筹协调,依托信息化平台整合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段相近的计划,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办及其他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严格行政检查实施

(七)按计划启动行政检查工作。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发起或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外,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按已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前,要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报告并在实施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八)严格遵循行政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内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必须依法实施。根据工作需要,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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