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2)
(九)认真做好行政检查记录。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对未发现违法行为、违法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规范行政检查结果处理。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检查对象。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责令改正的,行政执法主体要跟进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全面落实整改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必须进行归档。(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一)健全案件移送机制。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要立即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规章对移送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二)依法部署专项检查。根据监管的客观需要,针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和本地区、本行业的突出问题,可以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行政执法主体评估确需部署的,拟订专项检查计划,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报县级以上政府或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批准。经批准的专项检查计划可以纳入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一并报送备案,也可以单独报送备案。专项检查计划要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优化行政检查效果
(十三)完善行政检查方式方法。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坚持“无事不扰”原则,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能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作入企现场检查。坚决杜绝乱检查,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大力推进精准检查,建立健全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对信用良好、风险较低、合规体系健全、评价良好的企业,合理降低检查频次。(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四)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各环节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处置,依法降低行政检查等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开展现场行政检查,要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采取干扰尽量小的方式实施;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掌握的信息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五)支持引导企业加强合规建设。行政执法主体聚焦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产业、领域,梳理个案中的高频违法点,编制企业合规指引。结合日常监管开展精准普法,宣讲合规指引内容并告知查询渠道,对发现违法隐患的,主动开展合规指导、教育。推行在告知行政检查结果时同步送达《合规建设提示书》,及时进行预警、提醒。(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四、加强行政检查监督
(十六)压实各方监督责任。各级政府要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部署推进,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监督落实。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综合运用备案管理、工作情况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落实各项要求。压实行政执法主体内部层级指导监督职责,行政执法主体要加强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及下级行政执法主体涉企行政检查的指导监督,并将涉企行政检查制度标准等纳入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必训内容。(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其他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七)加快推行扫码入企。在涉企现场检查过程中,实行入企检查“统一赋码、亮码实施、记录备查”。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必须主动亮码,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扫码核验检查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价。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因突发情况开展临时检查等特殊原因无法事先申领赋码的,在实施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办及其他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八)强化数据赋能监督。按照“一部门一系统”原则,依托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体系,加快推进全省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行政执法主体要积极协同,打通平台,将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全量、准确、实时、统一归集至全省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应归尽归,杜绝体外循环。要运用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快速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普遍、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监督。(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及其他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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