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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防控外来物种入侵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9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防控外来物种入侵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防控外来物种入侵若干规定

(2025年4月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风险,保障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者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本规定所称外来物种入侵,是指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的外来物种传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影响本地生态环境,对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的情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协调和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纳入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研究部署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来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滨海湿地、近岸海域、海岛等区域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小区、城市公园绿地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和水库范围内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外来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其他有关部门和海关、海事、邮政管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

  有关部门在履行外来物种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对具体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外来物种入侵危害的认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国家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为基础,结合外来物种风险评估结果和本地生态环境特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名录内外来入侵物种按照入侵风险和危害程度分为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和一般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并实行动态调整。

  禁止饲养、种植、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名录内的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特定区域内合法养殖的水产物种除外。因科学研究、灭除治理等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禁止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和检疫审批。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发现经许可引进的外来物种因物种变异、自然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农林牧渔业经济损失或者生态危害的,应当撤回本部门颁发的许可,监督指导引进者、生产经营者销毁引进的外来物种。

  第八条 引进外来物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与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引进外来物种研究、保存、种植、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防止其逃逸、扩散至野外环境。

  外来物种发生逃逸、扩散的,引进者、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清除、捕回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及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引进者、生产经营者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所需费用由引进者、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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