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防控外来物种入侵若干规定(3)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支持检验检测、监测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建立跨部门联动的生物安全管理运行体系。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进境动植物种质资源隔离检疫设施建设,提升潜在和新发入侵生物的早期风险研判、监测预警、实时阻止拦截和快速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确保种质资源引进的生物安全风险可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境动植物种质资源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研究、保存、种植、繁殖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外来物种引进后的跟踪评价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引进单位落实安全防范和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监测预警和检疫监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分析研判、风险预警、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对外来物种的日常监测。
南繁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指导入驻科研单位、育种企业做好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加强对引进的种子及活体植株等实验材料、各种物资和交通工具进出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的管理。
入驻单位应当加强实验安全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发现引进的外来物种存在威胁和损害生态环境风险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南繁管理机构,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物多样性监测系统建设,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外来物种入侵情况进行监测,及时进行生态安全评估,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在外来物种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探索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防控跨境联动协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专家委员会,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提供咨询、认定、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外来物种可能产生的生物安全风险开展前瞻性研究,开展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应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饲养、种植、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名录内的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外来物种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已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和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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