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8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3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4月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帮助职工依法建立工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在开业或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指导工会组建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干涉。
“乡镇、城市街道、开发区(产业园区)、社区(村)可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同一行业、性质相近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联合会;同一区域内的不同行业,可以建立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
“尚未组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未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组织或者未取得工会授权的个人,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尚未组建工会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各级总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
“无固定用人单位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参加平台企业或者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参加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应当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工会经费留用等事项。”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人选。”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国有、集体企业应当保障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各项权利,对单位的改制、兼并、破产、裁员、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全体职工公示,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未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集体协商、厂务公开、职工议事会、业主与职工共商等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三)集体协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五)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
“(六)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对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等处理情况;
“(七)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情况;
“(八)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和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九)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执行情况;
“(十)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执行情况;
“(十一)支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十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十三)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法律监督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职工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搜身、侮辱、体罚、殴打、扣留居民身份证等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工会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要求处理;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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