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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12)

  第三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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