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9)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积极参加家长学校、家长课堂,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以适当的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及其家庭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第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不得将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车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时间,保证未成年学生每天在校期间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学业负担有关规定,全面压减学生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明确学生作业总量。教师应当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学校和家长应当引导学生放学回家后完成剩余书面作业,进行必要的课业学习,个别学生经努力仍完不成书面作业的,也应当按时就寝。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行为,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有关管理办法,落实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课时规定。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理控制学生连续线上培训时间。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员工管理。教职员工不得组织、介绍、诱导未成年人参与有偿课程辅导,严禁教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对教职员工进行心理健康筛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开放教学、联合家访、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听取家庭、未成年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方法。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实行校园封闭化管理,在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安装一键报警系统,做好校园安全巡查。每所学校、幼儿园应当至少有一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与社区、家长合作,建立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校门口秩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推进校园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公安机关应当合理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布置警力疏导、巡逻,及时预防和制止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打架斗殴等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完善早期预警、事中处置及事后干预机制,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员工的职责,有效开展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工作。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学生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欺凌防控工作。
学校发现学生实施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置。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职员工与未成年人交往行为准则、教职员工和未成年人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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