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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3)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和完善卫生保健机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时,应当给予患有心脏病、哮喘、癫痫等疾病或者具有过敏等特异体质的未成年人相应照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告知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的相应情形。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初中义务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之间的衔接机制,接收初中学业困难学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第二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应残疾未成年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在适当阶段对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未成年人给予适当的教育补助,补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学校、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文身服务场所、成人用品商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应急管理、旅游和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视频监管系统和专人巡查制度,依法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旅馆、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询问并如实记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发现下列可疑情形的,住宿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三)未成年人多次入住或者与不同人入住、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四)有其他可疑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消防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或者其他消防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关爱帮扶,协助提供监护指导,开展生活帮助、精神关怀、心理疏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和其他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建立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和开展改善学校寄宿条件、纳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等关爱帮扶工作。

  第二十七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屏蔽、过滤传播不良信息的网站、网页,净化网络环境。

  网信、公安、旅游和文化、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以及手机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网络信息提供商的监督管理,防止手机信息、网络信息等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学生确需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校园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交由学校统一保管。学校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统一保管的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保管装置。

  第二十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方式,对网络付费游戏、网络直播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

  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的,监护人可依法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未成年人支出的款项。

  第三十条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披露涉事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不得对未成年人作出带有侮辱性质的评价,避免造成二次伤害,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有关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干预和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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