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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5)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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