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投资条例
(2014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本省投资,促进交流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港澳投资者)到本省投资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依法保护港澳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港澳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保护和促进港澳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发展环境。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有效服务,保障港澳投资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事机构负责港澳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澳投资和投资保障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港澳投资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范围进行投资,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投资导向要求。
第七条 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设立企业或者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平等享受国家和本省各项支持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和服务。
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港澳投资者个人及港澳职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鼓励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和规划的实施。
第十条 鼓励港澳投资者参与本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具有世界聚合力的双向开放枢纽。
第十一条 鼓励港澳投资者在本省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链建设,参与本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示范载体、试点典型和领军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法在本省投资,设立金融机构和参股本省金融机构,并可与本地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依法在本省投资,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
第十四条 鼓励港澳投资者和本省投资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联合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第十五条 鼓励港澳投资者依法在本省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合作办学和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提供教育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港澳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动漫、工业设计、广告设计等文化创意机构,设立画廊、画店、艺术品展览单位机构。
鼓励港澳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提供图书馆、博物馆,体育活动的推广、组织,以及体育设施经营服务等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港澳投资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鼓励港澳投资者在本省设立或者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合等形式投资国际会展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会展企业可以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鼓励港澳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设立旅行社,支持在旅游科技研发、景区景点开发、多产业融合发展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投资合作。
第十九条 鼓励港澳投资者参与健康江苏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设立医疗、养老、残疾人福利等机构,提供医疗、照护等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港澳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进入会计服务市场。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提供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港澳投资者、港澳投资企业在本省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自主研究开发或者联合高等学校、企业、其他研究开发机构共同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鼓励港澳投资企业承担或者参与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 鼓励港澳投资者在本省设立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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