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投资条例(2)
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可以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具有投资和财务管理功能的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参与涉港澳跨境资金集中管理、跨境放款等业务。
符合条件的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高层次人员,可以申领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二十三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制造业项目纳入重大项目清单,提供支持保障,并加强相关要素的协调服务。
港澳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品)认定,获得认定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同等享受支持待遇。
第二十四条 支持港澳投资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为港澳投资企业提供产品配套服务。
鼓励港澳投资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强链补链培育产品配套企业,带动更多港澳投资中小企业进入龙头企业供应链。
第二十六条 对港澳投资企业急需的创新创业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等专业人才来本省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申请人情况,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港澳青年人才在本省创新创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人才政策,以及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等有关政策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港澳投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融资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八条 港澳投资者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十九条 港澳投资者投资的项目,经认定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依法免征关税,但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除外。
港澳投资者投资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港澳投资者以其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直接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一条 港澳投资企业在本省从事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在本省从事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研发的委托方研发费、技术转让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港澳投资者符合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税收安排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第三十三条 港澳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参加标准化技术组织相关活动。制定、修订与港澳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标准,应当征求港澳投资企业的意见。
鼓励港澳投资企业加强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交流合作,共同开展国际标准研制。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限制其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产品出口销售与本省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要求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考核活动,不得向其摊派、劝捐和非法收费。
第三十六条 港澳投资者在本省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主处置,并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的港澳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第三十七条 对港澳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港澳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港澳投资者的意见;征收实施前,应当和被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就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在征收决定实施之前足额支付给被征收的港澳投资者。
第三十八条 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申请专利、商标,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可以被提名科学技术奖,专利技术可以申报江苏专利奖。港澳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
第三十九条 保护港澳投资者和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应用平等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和服务。
鼓励港澳投资者和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港澳投资者和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商业秘密。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