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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3)
第二项修改为:“(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删去第三项和第四项。

第六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送社会福利机构实施集中供养”。

删去第七项。

第八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父母发放护理补贴、特别扶助金和优先安排机构养老”。

(十一)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督促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确保残疾人无障碍地使用物质环境、交通工具、信息通信设备以及其他设施和服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乡道路、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与周边道路、建筑物其他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保证安全、可达和便利。”

(十三)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对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免费实施无障碍改造”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免费实施无障碍改造”。

删去第二款。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标准。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逐步符合无障碍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各类运输方式的服务特点,结合设施设备条件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专用等候区域、绿色通道和优先坐席,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字幕报站、语音提示、预约定制等无障碍服务。”

(十五)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

(十六)在第五十九条中的“工业和信息化”后增加“通信管理”,删去“和残疾人联合会”。

(十七)将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和显著标志标识,供肢体残疾人优先使用,并减免停车费用。”

(十八)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行政服务机构、社区服务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加配字幕。

“电视台应当每周至少一次免费开播手语新闻节目,并加配字幕,条件具备的每天至少播放一次,并逐步扩大节目范围。

“电信、互联网经营者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音视频以及多媒体设备、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当提供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十九)在第六十五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后增加“交通运输等相关”。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投资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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