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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培育

第三章 行业发展

第四章 活动规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服务、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通过求职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活动,实现人力资源有效配置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当落实就业优先、人才强国等国家战略,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开放有序、守法诚信的原则,推动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等协同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综合管理、服务保障、监督检查等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数据、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群体就业促进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

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条件。

第八条 本省推动开展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加强省际劳务协作,促进劳动力区域间转移就业。

本省推进长三角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服务标准统一、机构等级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互认,促进长三角人力资源市场协同发展。

第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促进行业开放协作、公平竞争。

第二章 市场培育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资源禀赋和产业特征等基础条件,运用区域发展、产业、财政、金融、教育、土地、科技、人才、就业等政策,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将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有关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全标识统一、布局合理、服务规范、运行高效的基层就业公共服务网络,提供均等化、规范化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就业援助、就业和失业登记、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依法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产品,根据市场需求,创新开展职业中介、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区域劳务协作等业务。

第十六条 本省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求职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岗位信息发布、岗位推荐、人力资源服务匹配等公共服务。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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