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4)
对举报投诉比较集中、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其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警示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公安、退役军人事务、数据、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依法完善监管措施。
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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