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自然山水、地形地貌、生物资源等,推进生物多样性友好型城市建设,保护和恢复城市物种栖息地,丰富植物结构层次,拓展城市水域、湿地、绿地等空间,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提高城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自维持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等制度,根据不同类型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差别化管理,提升各类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在生物多样性维持、特殊物种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保障功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保护要求,因地制宜在本地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区域、生态环境敏感区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之间科学构建生态廊道,统筹开展不同空间区域协同保护,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于分布有珍贵、濒危物种和本地区特有物种的区域,以及重要物种聚集、生态完整性程度高、有重要生态连通作用的其他区域,应当采取措施开展系统保护,可以按照规定设立相应类型的生态保护区域,实现生物多样性有效和长期保护。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对破碎化或者功能退化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开展生态修复。优先修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生态系统。
生态修复应当以改善生境、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为重点,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应当制定修复方案,明确生态修复的目标、内容、技术措施。
第三章 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措施对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进行有效保护。
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生态环境质量指示物种清单等;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省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
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编制具有本地区特色的生物多样性相关名录。
依照前两款规定编制的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评估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生物物种资源及其原生境的就地保护,选择本地区珍贵、濒危物种和极小种群、遗传资源破碎分布点建设相应的保护区域,依法实施抢救性保护;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在绿化建设中普及应用乡土适生、适地植物。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依法开展珍贵、濒危物种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研究,促进野外种群保护和恢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制定珍贵、濒危物种的迁地保护方案;完善植物园、濒危植物扩繁中心和迁地保护中心、动物园、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等重要迁地保护设施;开展栖息地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重点物种替代生境研究和示范建设,推进特殊物种人工繁育和野化放归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重点支持对银缕梅、宝华玉兰、秤锤树等珍贵、濒危维管植物资源,丹顶鹤、麋鹿等珍贵、濒危陆生脊椎动物资源,中华虎凤蝶、拉步甲等珍贵、濒危陆生昆虫资源,长江江豚等珍贵、濒危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科学研究。
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种群调控。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生物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调查、编目,按照国家要求编制重点监管生物遗传资源名录,建立本省生物遗传资源基因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生物遗传资源收集保藏,根据需要对珍贵、濒危物种和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物种的遗传资源进行离体保藏。
省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农作物、畜禽、林草、中药材、海洋和淡水渔业、微生物等种质资源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开发利用、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惠益分享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学术、商业以及其他性质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生物安全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和督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海事、海关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