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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促进小餐饮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小餐饮,是指具有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餐饮连锁企业分支机构。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餐饮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与小餐饮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和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健全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将小餐饮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小餐饮日常安全管理和联合执法。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小餐饮管理有关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小餐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小餐饮经营指南,明确食品安全以及建设、环境污染防治、消防、燃气、市容环境卫生等经营场所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和法律后果,列举相关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以供查阅。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小餐饮的指导与服务。

五、小餐饮经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防止油烟、异味、废气、噪声等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并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六、小餐饮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小餐饮申领营业执照时,应当对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

小餐饮实行备案管理。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时,一并发放小餐饮经营指南。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项目、是否从事网络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举报电话及举报受理机关名称等信息。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的样式,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七、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一并实施小餐饮备案;办理营业执照依法集中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办理营业执照与小餐饮备案应当一窗受理、一并办理。办理小餐饮备案所需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的,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营业执照办理信息和小餐饮备案信息应当即时共享给与小餐饮管理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小餐饮备案信息及时上网公示,并更新获知的歇业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八、持有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并标注网络经营的小餐饮,可以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小餐饮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遵守网络餐饮服务的相关规定。

九、小餐饮应当在就餐区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在网站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十、小餐饮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四)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或者留存相关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

(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

(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十一、小餐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二)经营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

(三)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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