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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3)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所依据的上位法修改或者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可能对规章的主要内容产生影响的;

(三)所调整事项相应的经济社会情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较多的;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四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文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拟订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的规章汇编,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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