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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4)
  就医地协议机构应当为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提供与本地工伤职工同等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审核在本地区发生的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第四章 预付金管理
  第十九条预付金是参保省预付给就医省用于支付参保省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费用的资金,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预付金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的一半核定,按年调整。就医省可调剂使用各参保省的预付金。
  第二十条预付金初始额度由各省上报,部级经办机构核定生成《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付款通知书》(见附件3)、《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收款通知书》(见附件4),各省级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下载后按规定通知同级财政部门付款和收款。
  第二十一条每年1月底前,部级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各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支出情况,核定各省级经办机构本年度应付、应收预付金,生成《全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明细表》(见附件5),出具《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见附件6)、《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收款通知书》(见附件7),通过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进行发布。
  第二十二条年度调整时,就医省应收参保省预付金额度低于上年额度的,应返还参保省相应资金,返还资金列入本年度就医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并在对应参保省名称前加注“*”。
  参保省应收就医省返还的资金列入本年度参保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收款通知书,并在对应就医省名称前加注“*”。
  第二十三条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接收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参保地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省级经办机构提交的付款通知书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划款。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预付金时,注明业务类型(预付金或清算资金),完成划拨后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信息反馈到省级经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省级经办机构完成付款确认时,应在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内反馈付款银行类别、交易流水号和交易日期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原则上各省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预付金调整额度的收付款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预付金预警和调增机制。预付金使用率为预警指标,是指异地就医清算资金占预付金的比例。当某一参保省的预付金使用率达到70%时,为黄色预警;预付金使用率达到80%及以上时,为红色预警,就医省可启动针对该参保省的预付金紧急调增流程。
  第二十六条当预付金使用率出现红色预警时,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可在当期清算签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登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向部级经办机构提出预付金额度调增申请。部级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结合就医省与参保省本期及往期清算资金量,对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提出调增的额度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参保地和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分别下发《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付款通知书》(见附件8)、《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收款通知书》(见附件9)。
  原则上就医省每半年最多提出1次紧急调增申请,每次申请最高额度为半年内待与协议机构月结金额的4倍。
  第二十七条参保地省级经办机构接到部级经办机构下发的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通知书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省级经办机构提交的付款通知书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金紧急调增资金的拨付。原则上预付金紧急调增额度应于下期清算前完成拨付。
  第二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完成预付金额度及调增资金的付款和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反馈到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同时向部级经办机构反馈到账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在“暂付款”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预付金”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方省份进行明细核算,核算参保省向就医省划拨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资金。
  经办机构应当在“暂收款”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资金”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就医省接收参保省划拨的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
  第三十条部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各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就医费用结算
  第三十一条就医费用结算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与本地协议机构对异地就医费用审核和对账确认后,按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向协议机构支付费用的行为。就医费用对账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就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以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确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异地就医工伤职工直接结算的住院工伤医疗费和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就医地目录)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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