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6)
第四十八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工伤职工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并上报。
第四十九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逐级上报部级经办机构,部级经办机构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协助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医疗票据核查等工作,保证费用的真实性,防范和打击伪造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
第五十条部级经办机构适时组织各省级经办机构以大额、高频次费用,备案期间两地双向支出等为重点,通过巡查检查、交叉互查、第三方评审等方式,开展跨省异地就医联审互查工作。部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因费用审核、资金拨付和违规处理等发生的争议及纠纷。
第五十一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监控和费用审核,健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定期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分析。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其办理的业务分别保管。
第五十三条各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第五十四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服务便民工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和就医指引,依托公共服务网站、经办服务大厅等网站公布办事指南,供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时使用。
第五十五条《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中关于异地就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附件:1.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
2.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备案表
3.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付款通知书
4.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收款通知书
5.全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明细表
6.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
7.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收款通知书
8.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付款通知书
9.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收款通知书
10.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单
11.全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
12.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应付费用清算表
12-1.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支付明细表
12-2.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
13.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应收费用清算表
14.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
15.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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