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资函〔2025〕84号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台办、中央港澳办、中央空管办,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广电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保局、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移民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国家密码局,最高人民法院: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pdf
商务部
2025年4月11日
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作用,推动服务业开放提速加力,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赋予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新内容新任务,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开展改革创新探索,大胆试、大胆闯,有序扩大自主开放,释放超大规模市场潜力,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更大贡献。
二、推动试点工作提速加力
(一)加快试点实施节奏。不区分试点地区批次,将试点任务在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一体化推进,提升试点工作效率。按照“首年建制度、次年落项目”的原则实施年度评估,提高试点任务更新频次。
(二)扩大试点范围。在已有的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等 11个省市基础上,将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合肥市、福州市、西安市、苏州市等 9个城市纳入试点范围。9个城市的具体试点任务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在年度评估基础上,探索实行试点地区动态管理。
(三)加大压力测试和复制推广力度。加强相关领域协同开放,各部门拟推出的涉及服务业的开放创新举措,优先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开展压力测试。根据试点任务风险等级,及时在相应范围复制推广。
三、实施新一轮试点任务
(一)支持电信服务及相关数字产业开放发展。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加大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推动人工智能加快产业化应用。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交易、数据安全等创新探索,完善配套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关联业务和业态。
(二)提高医疗康养领域对外开放和服务保障水平。推动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专业人才执业、培养等领域开放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依法申请进口临床急需、罕见病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序支持生物医药研发与生产,促进医疗健康信息共享,发展医养结合等综合服务。
(三)推进金融领域国际合作。有序扩大金融机构展业范围,加大对科技创新与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提升国际收支中资本和金融账户交易资本流动便利度,支持投资或注册地在当地的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创新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加强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四)增强商贸文旅领域创新活力。打造消费友好型环境,促进支付便利化,支持新建或升级国际化、便利化、多语种消费服务设施。放宽相关领域外资准营范围,优化监管模式,拓展应用场景,支持发展休闲消费、高端消费,发展时尚消费、新型消费。探索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管理。
(五)促进交通运输服务互联互通和提质增效。 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加快信息、载具、单证、核验等互联互通建设。支持试点地区与边境口岸货物运输的数据交互对接、资源统筹、互联互通,打造跨境公路班车过境“绿色通道”。探索动力型锂电池及锂电池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储能装备等国际铁路联运、铁水联运。
(六)提升“两业”融合国际竞争力。根据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需要,加强数据采集、统计监测、大宗商品交易、专业人才培养及认定等相关基础性工作。加快搭建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两业”融合质量标准建设、完善“两业”融合标准化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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