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2)
(七)赋能服务业新业态开放发展。依托商业航天发射场,培育研发设计、装配测试、数据应用、主题旅游及相关服务贸易业态,打造“航天十”产业链。开展“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推动相关基础设施规模化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发展。围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支持业态创新,发展维修、设计、研发、租赁等服务。发展新兴标的租赁业务,探索相关大型设备异地监管。
(八)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完善外贸相关统计、认证等工作,支持智慧口岸建设。优化吸收外资相关外汇登记、上市登记、并购贷款等管理模式。落实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开放举措,参与和推进清单调整优化工作。优化升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九)便利境外人才入出境与从业执业。优化实施签证便利及过境免签政策,为相关外方人员在工作和居停留、电子支付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外籍人才境内执业任职、承担科研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持续推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应用便利化,拓展应用场景,扩大使用范围。
(十)强化法治保障与有序发展涉外法律业务。探索创新涉外仲裁方式。允许当地律师事务所聘请香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当地办理其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法律服务。探索执法司法及民商事纠纷协调等国际合作,有序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人才培训。
(十一)完善重要业务领域基础规范。推动建设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识别认定、数据出境等方面管理制度。推进多式联运相关规则标准制修订。加强标准化公共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建设。鼓励采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结果。
(十二)推动境内外管理规范相通相容。开展碳排放、产品碳足迹核算认证和管理等探索,加强国际合作,推进管理体系衔接互认。建设跨境联运转换机制,研究推动目录清单互认、国际编码规则数据跨境智能转换。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推进数字身份、电子单证等领域政策法规、技术工具、保障标准国际合作与互认。
(十三)统筹推进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工作。在产权保护、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等领域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规则,先行先试《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有关条款,高标准实施《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率先试行《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
(十四)加强风险防控协同监管体系建设。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统筹实施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网络安全审查、文化产品进口内容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工作。加强全过程监管,统筹推进各部门协同监管,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完善文化、金融、生物安全、健康医疗和药品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监管措施,完善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
上述 14项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任务原则上在已开展试点地区实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增试点城市就部分试点任务开展探索。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试点管理体制,优化协同联动、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和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建设,推动试点任务落地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督促和评估工作,确保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二)做好法律法规调整实施工作。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的各试点地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及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等措施继续实施,如有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依照本方案规定执行。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国家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的,或者经国务院批准不适用相关规定的,可按本方案内容执行。涉及港澳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
附件: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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