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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2)

(二)对乡村工程项目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违反规定不进行招标、规避招标;

(三)违规干预、插手乡村工程建设;

(四)违规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帮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五)其他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行为。

第九条 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农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人员聘用、农村危房改造、残疾评定、低收入人口认定,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二)故意拖欠、克扣村民劳务费等合理款项,或者迟滞拨付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

(三)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摊派费用,或者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四)以辛苦费、好处费、服务费等名义索取、收受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或者以明显低价租用、以借为名占用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

(五)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或者利用执法权谋取私利;

(六)在购买涉及农村人居环境、养老托育等村务服务中谋取私利;

(七)其他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四)诬告陷害、造谣抹黑选举候选人;

(五)其他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落实政策措施和任务部署搞“一刀切”、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加重群众负担;

(三)搞强迫命令,干涉农民依法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按照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四)对待村民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村民,阻碍、干扰村民依法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或者对涉及村民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按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五)巧立名目请客送礼、违规吃喝,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或者由村级组织、村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取钱财;

(七)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助长高额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等不良社会风气;

(八)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毁坏财务会计资料;

(二)以各种形式拒绝、逃避、干扰信息公开,或者进行虚假公开;

(三)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权利;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的监督或者案件查处;

(五)以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自主行使职权,或者打击报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六)其他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村霸”等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群众,垄断集体资源,以及在农贸市场、乡镇集市等流通领域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或者参与、纵容涉黑涉恶活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

(三)开展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

(四)组织、参与、纵容开设赌场,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做好农村基层干部选育管用工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管理监督。重点加强对乡镇党委和政府“一把手”,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的管理监督。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通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经常性开展纪律教育和法治培训,强化警示教育,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第十五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确定村级重大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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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村镇建设中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12-26)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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