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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4)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本规定被责令辞职、免职的,1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在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基层干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应当公开通报。

第二十六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基层干部因违反本规定获取的职务、职级、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由县级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减发或者扣发报酬(补贴)、奖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问责案件提级审核制度,防范和纠正对农村基层干部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农村基层干部受到诬告、错告,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澄清。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对受到处理的农村基层干部应当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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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村镇建设中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12-26)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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