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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5)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不力;

(二)该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重大风险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风险应对不及时,风险处置措施失当;

(三)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监管政策制定不审慎、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尽职;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开展问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中国证监会根据调查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另行制定。

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经营证券期货基金相关业务的机构。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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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5-31)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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