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5年2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4号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好衔接,高质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2022年7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决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发展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应当尊重科学规律,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海绵化设施应当因地制宜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辖区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海绵城市相关政策,统筹协调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事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海绵城市建设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区政府成立区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海绵城市相关事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计划及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七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策划生成、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应当载明或者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指标要求。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财政政策;按照规定统筹保障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的有关资金需求。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推进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更高标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本行业的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在制定规划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时,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年度计划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要求纳入其中。
第十一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发展策略,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降雨就地消纳率等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作为重要控制指标,统筹谋划、系统考虑。
第十二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指导,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渗、滞、蓄、净、用、排”所需的空间布局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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