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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

  区政府根据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细化海绵城市建设空间布局,逐级分解并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在重点区域,区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审批通过后,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其空间管控要求和相关指标应当纳入“多规合一”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编制或者修改法定图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衔接各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编制土地整备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等规划实施方案时,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题研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合理布局海绵化设施。

  第十四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各层次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各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充分协同,编制海绵城市篇章,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三章 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应当遵循国家、省、市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达到规划许可中载明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并且应当按照“先绿后灰”的原则合理布局海绵化设施,优先使用屋顶绿化、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等绿色设施。确实不具备使用绿色设施条件的,可以使用雨水调蓄池等灰色设施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但是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

  已经出让或者划拨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建筑类项目应当提高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新建居住类项目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应当大于60%;新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商业办公类项目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应当大于50%;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应当小于改造前,并且应当大于30%;

  (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绿化带应当通过设置微地形或者建设生物滞留设施等方式,滞蓄、净化道路自身雨水,具体要求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应当具备透水性能;

  (三)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应当通过合理竖向设计布局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旱溪、湿塘、调节塘、湿地等海绵化设施,城市公园、自然公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大于80%,其他公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大于70%,并结合公园浇洒用水需求合理开展雨水回用;结合区域地形特点,可以承接外来汇水的公园应当结合排水防涝等规划要求建设雨水调蓄空间,消纳周边区域的雨洪水;

  (四)海岸线、河湖岸线及周边空间应当建设植被缓冲带、生态型驳岸;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水体的建设项目,除码头等生产性岸线及必要的防洪岸线外,生态性岸线率应当大于70%。

  因场地条件、项目类型等因素制约而无法遵循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经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参照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桥梁、隧道、照明、零星修缮、应急抢险、临时建筑、清淤工程、陆域形成工程及软基处理工程、保密工程等类型建设项目可以纳入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制定,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属于豁免清单类型的项目,在建设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应做尽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前期论证中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统筹考虑海绵化设施建设,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类型项目或者参照豁免清单管理的项目除外;属于除外项目的,应当在相关报审文件中予以说明。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海绵化建设的技术思路、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具体技术措施、投资估算和后期运行维护费用估算等。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履行核准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建设内容、具体技术措施和投资额等;履行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等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九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化建设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时,应当依据法定规划、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列明该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明确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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