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4)
第三十三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编制海绵化设施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遇到紧急情况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运行维护单位按照要求定期对海绵化设施进行评估,鼓励利用数字化、智慧化手段加强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各自行业管理范围内海绵化设施的运行维护服务标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化设施。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化设施的,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化设施的,应当向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及时对原海绵化设施予以恢复并承担设施恢复费用;不能恢复的,应当在同一地块或者项目内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化设施,且不得新增不透水硬化地面。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益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激励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模式和运营机制的创新,支持海绵城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对社会资本实施海绵化建设或者改造的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具体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在行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职能过程中,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采购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信息、方案设计资料、施工图设计资料、竣工联合验收资料等业务信息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并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统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活动,普及海绵城市相关知识,提升全社会对海绵城市的认知与参与度。
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我市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年度实绩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相关部门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年度实绩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
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评估评价标准和相关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评估。
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海绵城市建设中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反馈情况,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依职责通过行政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审查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实施、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对所辖行业建设项目的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行维护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依法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依法负责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照要求同步开展海绵化设计、建设的,由依法负责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未按照国家、省、市海绵城市技术规范、标准开展海绵城市设计,或者变更设计后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和海绵化设施建设标准的,由依法负责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