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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进一步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2)

(三)强化融资服务,助力企业全球投融资。

8.集聚跨境银团贷款中心和业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在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份额跨境转让试点,优化外债登记管理和跨境担保流程,更好满足境内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存在的银团贷款需求。条件成熟时,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银行在沪设立跨境银团贷款中心。

9.试点通过再贴现窗口开展贸易再融资业务。在上海试点通过再贴现窗口支持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鼓励在沪银行扩大跨境贸易信贷投放降低企业人民币贸易融资成本,促进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进出口贸易。

10.拓展境内外双向融资渠道。支持具备条件的银行参照国际惯例,探索研究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非居民并购贷款服务,贷款金额不高于并购交易价款80%,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根据商业合理原则,通过“境外直贷”“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形式满足跨国公司境内外成员单位的融资需求。支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外保内贷”业务,归集境外成员单位资金并为其提供融资支持,便利企业集团境内外成员单位统筹开展境内外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完善“玉兰债”发展监管制度,进一步丰富代理付息兑付、公司行为处理等增值服务。

11.运用区块链技术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发挥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作用,通过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实现订单、物流、仓储等关键环节信息上链,开展碳足迹认证试点,逐步构建绿色低碳供应链体系,实施供应链金融差异化信贷管理,完善供应链金融产品体系,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订单融资以及仓单和存货质押等融资产品,加大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在沪银行通过供应链金融更好服务长三角等地区“走出去”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依托“航贸数链”等落地应用,通过电子单证上链存证和交叉匹配,为链上主体开展贸易结算、贸易融资、跨境保险(货物险、船舶险等)等提供辅助验证。支持上海清算所丰富大宗商品“清算通”参与群体和清算产品,推进跨境人民币清结算服务落地,支持金融机构稳步拓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应用场景并延伸至碳排放权等领域。

12.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等资金跨境融通。探索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母子公司外债额度共享业务。便利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收取的外币租金流转使用,允许用于归还外币债务、支付境外租金、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等符合规定的用途。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服务“走出去”企业。支持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积极为汽车集团境外销售提供融资支持。

(四)加强保险保障,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13.加大对出口企业的保险支持力度。加大对国产商用飞机、新能源汽车、大型成套设备等重点出口企业的保险保障力度,推动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加强合作,成立保险共同体,提升对特殊风险保障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根据我国出口新优势、新趋势和行业特点为航运等相关领域提供保险服务,不断优化保险产品。支持保险公司为生物医药企业开发海外临床试验和高端医疗设备责任保险,对投保企业给予支持。加强对跨境人员意外伤害、医疗、疾病等方面的保险保障,支持保险公司开发跨境人员保险产品。鼓励机场、港口、旅行社等单位为跨境人员购买保险产品提供便利。上海金融监管局指导相关机构深化“一带一路”全球检验人服务网络建设,提升网络功能并扩大覆盖区域。支持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制定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航运保险承保、理赔、追偿操作指引和标准化单据模板。

14.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保单服务能级。支持保险机构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国别、融资模式等,优化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和综合服务方案,在符合风控标准的前提下,不断优化理赔条件,更好为小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依托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主动提供“全线上、免抵押、低成本”便捷金融服务。升级“信保+担保+银行”融资模式,优化信保融资服务上海外贸高质量发展三方合作名单,为跨境电商、服务贸易、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提供批量主动授信。鼓励银行根据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发布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及时动态调整国别风险评级和限额。

15.提供高质量再保险服务。支持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专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稳步推进跨境再保险、境内再保险业务线上交易。围绕共建“一带一路”、航空航天、绿色航运等重点领域,研究开展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发行和交易试点可行性,提高对“走出去”企业与项目的全球承保能力。强化央地对上海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的支持,完善监管、地方财政扶持等配套政策。支持通过上海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实现再保险增值税发票电子化流转。落实跨境再保险保费统计发布规则,通过登记交易中心开展的跨境再保险分入保费按照境内新增和不重复计算原则开展统计并进行发布。

(五)完善综合金融服务,提升全球配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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