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2)
(一)开挖方法、支护参数未按设计要求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开挖方法、支护参数;
(二)施工中出现涌水突泥、高压喷水、出水量突然增大、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掉块等突发性异常情况,未停工撤人;
(三)隧道未开展监控量测、未开展超前地质预报,或监控量测超过预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非全工序机械化作业的Ⅳ级及以上围岩地段仰拱与掌子面的距离、二次衬砌与掌子面的距离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控制。
第十二条  隧道盾构法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盾构始发反力架未经专项设计,反力架未按设计实施,盾构始发参数调节不当的;
(二)盾尾密封失效仍继续作业。
第十三条  隧道工程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隧道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防护和监测;
(二)实际地质条件与勘察设计文件严重不符或围岩级别跨等级变化时,未按规定进行动态设计;
(三)隧道施工过程中,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实施,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限值后仍继续作业;
(四)瓦斯隧道的防爆供配电系统、瓦斯检测系统、通风系统未按技术规范设置或系统功能失效,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限值时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机械未采用矿用防爆型。
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或航道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高桩码头结构未按设计要求的“先削坡后沉桩”工序施工,或接岸结构超负荷堆载;
(二)沉箱牵引上船作业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要求,或沉箱浮运未验算吃水深度、压载和浮游稳定性;
(三)板桩码头在锚锭与拉杆结构完成前,进行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开挖;
(四)水下爆破作业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要求;
(五)临时码头使用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要求验收。
第十五条  涉及特种设备、民用爆破、消防(火灾)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判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判定情形与本判定标准相关情形不一致的,以本判定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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