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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
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月10日通过的《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了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

  (2025年1月10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维护城乡基础设施完好,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窨井盖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检查、维护、保护、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窨井盖,是指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范围内设置的供水、排污、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照明设施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工作井的井座及其井箅、井盖。

  第三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的窨井盖安全管理的统筹、监督和考核工作;将窨井盖管理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窨井盖问题快速处置机制;指导建立统一的窨井盖档案标准及管理规范;负责城市公园、市政公厕等范围内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电力行业相关单位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监控和智能交通设备管线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地下综合管廊管护单位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做好公路范围内自有窨井盖以及路灯设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做好城市道路范围内自有窨井盖以及路灯设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供水、排污、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做好管养范围内供水、排污、排水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旅游景区、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广播电视等单位做好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通信管理机构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窨井盖产品质量。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处置辖区内安全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保障窨井盖安全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应用,充分发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发现、快速派遣、办结反馈、信息共享等功能,实现对窨井盖安全管理状况的实时监测、预警和处置,提升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鼓励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窨井盖安全管理模式创新,提高窨井盖安全性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第六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开展窨井盖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典型事例、管理经验和违法后果等方面的公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窨井盖安全、应急防灾、防范风险的责任意识,发动社会公众进行监督,鼓励群众举报故意损毁、偷盗窨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的窨井盖设施应当与管线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窨井盖的设计、安装、施工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窨井盖应当符合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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