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3)
(三)窨井盖因基础沉降、塌陷等原因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成。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对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处置完成后,应当报区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并将处置结果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窨井盖出现安全隐患,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置,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由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承担。
窨井盖出现安全隐患且安全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行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向可能的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发函征询,同时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由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拆除、封填、修复等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对窨井盖进行设计、安装、施工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责令停止设计、安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一)、(三)、(五)、(六)、(八)项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相关职责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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