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老服务条例
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月10日通过的《佛山市养老服务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佛山市养老服务条例》的决定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了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佛山市养老服务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佛山市养老服务条例
(2025年1月10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六章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第七章 养老产业促进
第八章 扶持和保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医养康养相结合、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相协同的全覆盖、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完善养老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普惠型和互助型养老;建立健全政策保障制度,激发养老服务主体活力;鼓励并支持互助养老组织发展,推动互助养老模式创新,加强互助养老设施建设,适时出台互助养老鼓励政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统筹协调本辖区养老服务工作,研究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每年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实际灵活运用政策手段推动本地养老相关产业的发展;建立政府投入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依法做好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划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体系建设。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推动实施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养老服务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养老服务组织的劳动用工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养老服务人才的评价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报案、控告、举报,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服务广告、食品药品、工业产品、价格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和工业产品、不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的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更新。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并配合做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等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本市产业优势,大力扶持养老产业发展,推动智能制造、医疗器械、家居等产业与养老产业的融合发展。
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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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