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老服务条例(4)
(五)识骗防骗宣传、政策宣讲、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并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发展居家养老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建立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激励制度。
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的学生等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培训指导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设立本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负责整合各类资源,统筹、指导本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镇(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以单独设置或者依托现有资源整合设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两百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多样化建设运营模式,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十四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期间,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人员;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并在社区显著位置进行公布,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成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或者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支持物业服务人探索开展物业服务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助老服务功能,提供生活用品代购、家政预约、代收代缴、挂号取号等服务。
推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方便老年人出行、上下楼梯、医疗护理等康复辅助器具,支持开展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机构养老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优先发展具备全托、日托和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
推动养老服务组织通过组建居家养老照护团队等方式将专业服务延伸到社区和家庭;支持养老服务组织承接政府委托的居家探访、失能老年人帮扶、老年人健康管理、技能培训等服务,提高养老服务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延伸性医疗服务。
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合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康复、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康复评定、康复指导、康复随访等服务,建立老年人就诊、转诊绿色渠道。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可以根据服务需要和自身能力,依法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开展多点执业,以及规范提供疾病预防、营养管理、康复护理、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综合考虑本辖区老年人口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规划并设置长者饭堂等助餐点,按规定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补贴或者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统一配餐、集中用餐、上门送餐等服务,并保证膳食的安全和质量。
助餐点应当提供适合老年人身体机能、健康状况、营养需求的菜品,鼓励针对常见的老年慢性疾病制定相应的特色菜品供老年人选择。
第二十九条 推动符合条件的社会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人、公益慈善组织和网络订餐平台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食堂对老年人开放;鼓励养老机构面向所在社区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广邻里互助的助餐模式,鼓励居民、村民积极参与养老助餐活动。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企业依法制定老年人助浴服务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养老护理员助浴技能培训;支持助浴服务相关产品研发;鼓励助浴机构投保相关保险,提高风险保障程度。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