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老服务条例(5)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社区助浴点的规划建设,支持流动助浴车、入户助浴等多种业态发展。
第三十一条 支持家政企业开发被褥清洗、收纳整理、消毒除尘等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保洁服务产品;支持物业服务人将保洁服务范围向老年人家庭延伸。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引导老年人家庭对其住宅以及日常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宣传,组织编制并推广家庭适老化改造标准指引,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公益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工作。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家庭适老化改造标准,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有需求的本市居民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指引和设计方案,并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依法免费提供相应的适老化改造服务。
第三十三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参照机构养老服务内容和标准,在有需求的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通过安装必要的呼叫应答、信息传输和服务监控等设备,实现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提供持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给予老年人一次性的建床补贴及护理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家庭养老床位的有关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建立包括巡访标准、巡访频次、巡访方式等内容的巡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养老服务组织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巡访,及时掌握社区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了解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
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和其他专业机构为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下列支持服务:
(一)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老年人临时或者短期的托养照顾;
(二)照护知识与技能培训;
(三)心理咨询和健康管理;
(四)其他有助于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支持社会力量开发和推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能终端产品和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远程医疗、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家政预约、物品代购、费用代缴、服务转介等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协同相关单位探索建立独居老人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居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陪护等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老年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老年人的需求,剩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九条 养老机构床位设置应当以护理型养老床位为主。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应当占总床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比例。
第四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评估标准,对收住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当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时,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并妥善保管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老年人信息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合同期满后五年。
养老机构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和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
第四十三条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在其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合作机制,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并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健康管理、住院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
(二)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运用先进技术提供远程医疗会诊等服务;
(三)在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结算。
第四十四条 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供养老服务、设立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