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老服务条例(6)
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
对已通过消防审验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第四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融合发展,发挥本地中医药在老年人疾病预防、慢性病诊疗、康复护理、养生保健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鼓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置中医养生康复门诊,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名老中医到社区行医或者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为老年人提供中医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形成医疗、照护、康复、养老等为一体的中医药特色健康养老服务模式。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中药新药研发创新,培育符合老年人治疗、康复、保健需求的本地中成药品牌。
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以中药材为原料的药膳、药饮等符合老年人饮食需求的产品。
鼓励养老机构、餐饮企业、助餐点等为老年人提供药食同源的中药药膳服务。
第四十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向老年人推广普及艾灸、刮痧、拔罐、推拿等适宜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方法,推动佛山传统武术、体育健身与中医的融合发展,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老年人健康生活方式,将符合要求的老年人健康领域中医“治未病”技术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畴。
第四十八条 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解决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的医疗护理保障需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范围和保障范围。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医疗保险结算方式支持重点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病种治疗,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病床、家庭医生签约、护理站等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的支持,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康复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六章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第五十条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
(二)偷盗、骗取、侵占、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
(三)诱骗老年人消费和投资;
(四)泄露老年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制度,不得招录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等严重违规失信行为的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定期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服务能力,引导从业人员恪守职业精神,遵守从业规范。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向养老服务组织如实告知本人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推动青年人才在老年人康复护理、饮食照护、心理咨询等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鼓励青年志愿者通过提供陪护、教学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促进代际共融与社会和谐。
市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将老年服务相关专业纳入本市职业教育扶持专业,就读老年服务相关专业或者方向的全日制学生可以享受免学费政策。
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者培训课程的,可以申请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专项资助,支持就读老年服务专业学生奖学金或者生活补贴、课程(教材)研发、实训基地建设等。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中医药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涉及养老领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五十四条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本市人才政策体系。对一线养老服务人员依服务年限等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其户口按照本市户籍政策规定的入户地址顺序登记入户,随迁入户子女入学按本市招生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对优秀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居住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引导全社会尊重、关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第五十六条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制定和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推动养老服务组织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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