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老服务条例(8)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开放大学和各类机构开展老年教育和培训,开设老年教育课程,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
鼓励养老服务组织创新老年教育方式,引导老年人参与教育活动的策划、组织,通过游学、才艺展示等形式,调动老年人接受教育的积极性。
第六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老年人发挥优势和特长,为有意愿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的老年人创造机会和条件。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基层老年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搭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平台提供便利。
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受到非法侵害申请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简化审查程序,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做好涉老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化解工作。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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