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章 预防支持体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服务体系,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人才储备和培养机制。
第十五条 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网信、教育、新闻出版、共产主义青年团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未成年人文明用网和防止网络沉迷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第十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文艺汇演、法治文化基层行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对离异或者长期分居家庭、不履行监护职责家庭、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科学研究,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和信息共享,促进研究成果的运用和转化,建立健全相关服务规范和标准。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应当依法对相关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 12355青少年公共服务热线及其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受理可能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咨询与求助,提供针对心理危机、家庭关系危机、人际交往危机、学生欺凌等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专业咨询服务,对可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通过12355青少年公共服务热线及其网络服务平台提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咨询、帮助。
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家庭等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开展法治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素养;加强预防犯罪教育、青春期教育、性教育、心理生理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管控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采取以下教育措施:
(一)树立优良家风,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对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
(三)主动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配合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管理教育;
(四)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五)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是非观念,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破坏民族团结、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分裂、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统一的言论和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或者长期分居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未成年子女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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