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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3)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完善法治副校长聘任、管理和考核制度,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做到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法治副校长全覆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做好下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一)制定工作计划,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学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二)加强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预防犯罪、自我保护等知识和方法的宣传;

  (三)加强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反映未成年人的在校情况,开展家庭教育理念的宣传交流,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的辅导;

  (五)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励和支持学校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通过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法治进校园等活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励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

  第二十五条 对不在学、未就业的闲散未成年人,有就学意愿的,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其接受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提供保障;已满十六周岁且有就业意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其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购买、使用成瘾性药物的教育、引导和干预。

第四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引导、规劝其改正。在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向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信、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演出内容及网络音视频的监督管理,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等加强监管,防止未成年人受不良文化的侵蚀。

  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学校及其周边环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清理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网络出版物或者其他物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竞酒店、剧本娱乐等经营场所不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并注明举报方式。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出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任何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为其购买烟、酒、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的标志,并注明举报方式。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并纳入学校年度考核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中期处置以及事后关怀机制。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根据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理进展和处置措施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涉及学生隐私的,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加强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日常心理、行为等方面的沟通,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协作配合,防止未成年人脱离与家庭、学校的联系。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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