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条例
(2025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四章 数据流通
第五章 数据开发应用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数据资源管理,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和应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推进数字新疆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流通、开发应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数据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兵地融合、促进发展、共享共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发展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数据领域发展和建设,协调解决数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工作,组织落实数据基础制度,统筹数据资源体系建设,促进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并承担相应的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数字化转型和数据要素开发、增值,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统筹引导,提升投资质量和效益。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加强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和管理,制定完善并推广数据收集、共享、开放、应用等标准规范。
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制定数据相关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支持依法制定数据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八条 数据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从业者依法开展数据相关活动,主动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数据领域重点任务和关键能力建设,围绕数据供给、流通、应用、安全等,推动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强化产学研用互促,实现数据技术创新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引进、培育、评价、激励机制。支持和引导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培养数据领域专业人才。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数据工作专家咨询机制,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等方面的专家,开展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评估,为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本地区、本部门相关负责人兼任,负责统筹推进数据工作与业务工作协同管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推动数据价值创造、数据业务模式创新、数据应用场景开发等工作。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数据权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处理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相关技术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数据认知和应用水平,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
第二章 数据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促进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和集约利用,推动构建政府社会协同投资、科技产业协同创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数据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建设采集、存算、网络、流通利用等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流通应用、实现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发挥数据价值效用,支撑各类数据资源高效配置。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数据采集基础设施,制定物联、数联等数据采集设备的技术标准与安全规范,促进物联、数联设备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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