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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2025年1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25年1月22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三章 预防和化解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形成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
(三)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四)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
(五)预防和化解相结合,注重实质性化解纠纷。
第五条 各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谋划、组织协调、推动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督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规范运行。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及时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和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共同预防和化解。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众以合法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地域、领域矛盾纠纷特点,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合法性。
第九条 对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建设,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类力量,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推动诉讼与非诉讼协同衔接机制落实,依法开展化解纠纷引导、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的协调配合。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的联动配合,加强检调对接、公益诉讼、刑事和解、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刑事案件和解,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衔接联动,支持和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以及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推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的衔接联动机制,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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