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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2020年1月1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2号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章 社会协同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实现民族团结进步走在全国前列,根据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是西藏工作的战略性任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

第四条 西藏自古以来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各族群众必须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积极投身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活动。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大政方针,坚持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原则。

第六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应当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重要途径,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建设各民族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中华民族共同体。

第七条 自治区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

第八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模范引领、全面推进。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统一部署,统筹实施。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和创建表彰具体办法,明确目标任务、指标体系、工作举措、保障措施、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等内容。

地(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加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构建中华文化特征、中华民族精神、中国国家形象表达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传承和发展格萨尔、藏戏、藏医药、唐卡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掘其所蕴含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内涵。搭建促进各民族沟通的文化桥梁,推动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人才交流,促进各民族在文化上互鉴融通。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

第十三条 自治区推进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落实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提升人口素质、团结凝聚人心、培养造就人才,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努力做到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自治区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努力做到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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